在农村有住房的非农业户口拆迁后怎么安置
时间:2023-08-18 09:50:25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农村房屋拆迁,拆的是房子,房子的价格是不分户口性质的,虽然非农户口的房子是建在集体土地上,但拆迁的是个人房屋,这和宅基地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没有哪个政策规定,农民的房屋一个价,非农的房屋是另一个价。农民整体异地搬迁怎么补偿不得而知,但征用拆迁是平等对待的。

2、农村的宅基地,是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房屋拆迁,与宅基地赔偿没有任何关系,个人得到的赔偿,是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不包括宅基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只要有房屋面积,就会按面积大小得到相应的赔偿。

3、宅基地的补偿,是归集体所有,无论是农民的宅基地,或是非农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依然是全村农民的财产,这部分的补偿归集体以后,如果再行分配,都是本村农民的,非农户口的就不再享受,非农户口在农村居住,所享受的也只是宅基地使用权,而农民享受的是拥有权。

4、私人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国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每个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户口受到歧视,农村拆迁也是这个原则。

依据法律规定,在农村拆迁中一般是原有房屋的补偿,还有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是享受不了的,只有搬迁费。了解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争取自己合理的补偿。

怎么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1、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谁安置?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

2、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1)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3、安置不完的劳动力该怎么办?

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4、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有什么救济措施?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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