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该行为改变了小区规划,在业主同意后,还要经园林、规划部门审批。
律师补充:
小区绿化带不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通常指为整栋楼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比如说楼梯、电梯井、门厅等,都属于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由这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分担。而小区绿化是为小区所有业主服务,不属于公摊面积,小区绿化属于园林景观的一部分,所有业主共同享有但不共摊。
绿化带有降噪音、除尘的效果,同时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小区绿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如果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施工,最终将导致人力、物力、财力损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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