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羁押期间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告羁押期间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被告羁押期间起诉如何处理
被告羁押期间起诉,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三、审查起诉中的羁押期限为多久
审查起诉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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