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纠正一起超期羁押案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有效地执行法律,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共同努力杜绝和根除超期羁押现象,树立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解决超期羁押的方法
(一)切实转变观念,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务必将程序法等量齐观,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贯彻落实执行,才能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这虽然只是一个表层性的解决方法,但也能有效地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
(四)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看守所则依据以上逮捕证、换押证、批准延长羁押决定书、延期审理决定书上注明的羁押期限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期限内羁押,到期则予以放人。
检察院根据司法职能需要,具有审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法院在司法判决过程中的相关司法程序是否合理的任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纠正,涉及到公安机关违法执法的,也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向当事人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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