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购房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如下,若所订立的违约金数额超越了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便可视其为过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指示,当一方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时,应将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提高时,则应根据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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