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西市民张先生差点被警方当成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原来,他把自己的车借给要出去旅游的朋友,没想到朋友借车竟然是为了在春节前来一次“说偷就偷的旅行”,在全国各地网吧盗窃。
2015年11月1日凌晨,秦淮公安分局接到光华路附近某网吧报警,称有人在网吧进行盗窃,失主丢了一部崭新的苹果手机,需要警方的帮助。民警立刻赶到辖区内网吧,见到了失主胡先生。通过胡先生的描述民警得知,嫌疑人应该是1个小时前在网吧摸走胡先生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民警通过查看网吧监控很快有了线索。
[法律解读]
如果车辆被认定为犯罪工具,那么依法应当没收车辆,出借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车辆被认定犯罪工具的,出借人无法要求返还,出借人和嫌疑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赔偿损失。车主如果确不知情,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处理方式:
1.案件发生后发现嫌疑人是去租车行租车或借车实施盗窃\绑架等行为2,调查租车行人员或借车人,调取租车记录,询问证人3.如果租车行或车辆所有人.无过失,则不承担责任4.对于车辆,则在将车辆扣押拍照,现场勘查后,将车发换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什么问题,可能在侦查阶段就发还给你如果案件重大复杂,也可能要等到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了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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