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等级为十级的情况下,其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津贴标准为七个月的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平均应缴纳工资。
而此处所指的“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平均应缴纳工资”,则具体为该工伤职工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依法依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平均金额。
若该工伤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员工所在统筹地区全体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的三倍时,则需以员工所在地域的职工整体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其计算基数;反之,若该工伤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员工所在地域的职工整体平均工资的六成,则需以员工所在地域的职工整体平均工资的六成为其计算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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