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陷成强奸罪要判多久?
时间:2024-01-04 22:01:11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被诬陷成强奸罪要判多久?

1、被诬陷成强奸罪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被强奸没证据可以请律师,对于自己无法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可以委托律师收集相应的证据。

强奸罪被害人可以请律师,但一般来说不需要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仍打算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的,则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被害人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刑事内容的审理,被害人可以不参加,也可以不请律师参加。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亲友代理。如果符合以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否则只能自己参加诉讼或委托有法律知识的人代为诉讼。

二、强奸未成年赔偿金需要支付吗?

1、强奸未成年赔偿金可能需要支付、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

被强奸者、及其亲属等,若是想要获得赔偿,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2、强奸定罪需要的证据包括嫌疑人的体液、以及其他证明自己被侵犯了的证据。具体证据可以内容进行收集:

(1)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获得嫌疑人的体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液体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2)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因此,在遇到强奸行为时,无论对方用何种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点伤痕什么的,才好定案。

三、强奸罪好定性吗?

1、强奸罪是比较好定性的

(1)强奸罪的法律定性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暴力是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这里涉及强奸罪与妇女抗拒(也称为反抗)之间的关系。应当指出,如果妇女对发生性关系进行了反抗,这表明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然而,不能由此得出妇女反抗是强奸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结论;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有妇女反抗才能证明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更不能将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推定为被害人对性行为表示同意。

(3)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强奸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的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

(4)所谓其他手段,一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①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

②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

③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强奸该妇女的等。

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它为界定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提供了基准。

违背妇女意志虽然不是刑法规定,但它是从,刑法>规定中抽象和提炼出来的,它与暴力和胁迫手段之间具有表里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能为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判断提供参照根据。

3、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单纯取决于妇女的感受,而是应当重点分析妇女被迫发生性关系的客观原因。

在不能将违背妇女意志归于妇女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同时,也不能将违背妇女意志理解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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