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怎么变更
时间:2023-05-14 11:42:46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潍坊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怎么变更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当场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领取结果。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本事项办结。

二、潍坊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应是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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