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近日,经四川省隆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林鹃罚金6000元。2016年2月26日晚,林-娟因自己男朋友李某与其前妻肖某发生矛盾未接自己的电话,感到十分恼火,于是将怨气转嫁于肖某身上,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将肖某停放在隆昌县城某停车位上的小轿车撞坏。经鉴定,肖某的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9000余元。次日,林-娟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肖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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