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民事权利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概念却是完全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而民事义务是需要公民选择履行还是不履行,履行与否就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拥有相关的民事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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