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②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③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④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办理有关手续后,临时用地单位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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