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医疗机构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二、佛山医疗机构执业机构变更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
三、佛山医疗机构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附件第66条至76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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