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住院报销比例调整情况
时间:2023-07-03 16:22:44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报销比例:

一、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1、沿海部分发达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予以全部免费的医保待遇;

2、部分省市在医保范围内、按照残疾等级发给不同量的门诊补贴、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

3、少部分省市只有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

二、对于七级以下残疾军人:

1、沿海部分发达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予以普通职工医保划帐后,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报销30-50%。

2、其它省市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门诊就是依据普通职工医保待遇。

六级伤残军人住院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4.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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