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医院均设有医务部,有专人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医务部受理医疗纠纷后,组织当事科室与患患方进行沟通,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结案息访。
二、医调委处理
医调委在接受医患双方委托后,会根据调解需要邀请专家对患者的治疗过程做调查、评估,进行责任评定,并提出调解建议;医疗责任评定工作委员会则依据专家组的建议,形成最终的医疗责任评定意见。评定意见和赔偿意见若能得到医患认同,则双方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如果有一方或双方经两次调解后仍不同意,协会则建议他们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赔偿数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到当地医患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超过15万元的赔偿必须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
三、行政处理
患方应到医院属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如果患方为死亡病例、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移交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委托市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确定为医疗事故,依据鉴定结果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需要给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决定。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四、司法途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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