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内夫妻投靠落户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3-05-13 21:06:33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台州市内夫妻投靠落户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办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证;(3)不属于办理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准予办理。

3、审查:即办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提交审核;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审核:即办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提交审核;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即办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时当场送达《居民户口簿》;2.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时日起当场告知。

6、送达:当场或快递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居民户口簿》。

二、台州市内夫妻投靠落户的设定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节市外迁入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二条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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