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三包赔偿的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知识延伸: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其产品的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生产者的生产车间、仓库中存放,生产者还没有将产品提供给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是生产者的责任,当然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其后来产生的质量缺陷是生产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责任在生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生产者,生产者因此而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作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的水平,不能对生产者求全责备,苛求其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态度,因此,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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