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何解除合同?
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下:如果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则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来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买受人具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等义务;
2、出卖人具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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