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7-06 10:14:57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院一般不批准以下情况:

1、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

4、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的、合法的、履行的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学生。他有悔罪的表现。他的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

6、75岁以上的老人;

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国检察院是有权利进行不批捕的,一般不批捕是因为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或者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证据足够的话,检察院是不会批准逮捕,对于不批准但是有嫌疑的犯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继续进行调查,一般会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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