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可以撤回的情形有: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修改或废除;
2、允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7、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撤回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行政许可撤回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启动撤销程序。如果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撤销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
三、调查取证。
四、调查终结,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五、举行听证。
六、作出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已经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需要作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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