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不合规的借款契约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约。
从法制层面来讲,若借款用途本质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道德伦理规范,那么基于这种不合法性质的借款需求所设立的借贷关系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
因为合法性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借款行为亦不能例外。
在借款用途不合规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整个借款行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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