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办理前了解办理条件和相关要求。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准备办理材料
提前准备办理所需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5、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2寸)。
三、现场办理
当事人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发证)
(1)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地点: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30日
·收费标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收费依据:关于转发《民政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民政〔1992〕民79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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