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
时间:2023-04-14 10:51:54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x3倍)。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34860元)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

二、北京市公积金缴费标准

北京地区新成立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根据单位自身的情况在5%到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已建并按月缴存的单位需要调整缴存比例的可在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选择调整,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三、最低公积金标准

最低公积金标准如下:住房公积金最低比例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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