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及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税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调查人员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项法定程序。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
国税机关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必须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实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应以何种形式提出听证?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可以。这一点,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的请求,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在程序上与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3天内,只要当事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举行听证。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限制性地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听证的”作为申请听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不管是口头或书面的请求,只要当事人有要求的意思表示都应认为提出了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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