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抵押权何时生效
时间:2023-06-24 22:04:49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依据不同的情形生效时间有所区别。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一、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这四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后解决办法是什么

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对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及其他情况冲突,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一)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三)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情况

质权和抵押权同一天设定,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且质权、抵押权都合法有效。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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