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
(一)、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态度,应当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最后做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及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归责原则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在国家赔偿法制定的过程中,学术界对该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它们表现在如下方面:
(1)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采用过错责任并无过错责任的混合的归责原则;
(3)采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原则;
(4)采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上述每一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归责原则作了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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