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和普通债权效力不同
时间:2023-03-06 16:42:51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抵押后未登记的效力与普通债权是不一样的。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虽然以登记为必要,订立抵押合同后如果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是如果抵押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二、抵押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

抵押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主要是指行为人设立抵押权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合同怎样才生效

抵押合同自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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