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国江苏省苏州市有债权债务争议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原告需将诉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苏州市各区的人民法院均具有此项司法管辖权。
在此过程中,原告需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起诉状副本。
如因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原告亦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被告方当事人。
在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后,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民事纠纷具备调解可能性,将会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处理,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调解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若能达成共识,便可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及相关费用支出。
然而,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当事人选择放弃调解,法院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展开审理工作,并依法作出裁决。
若裁决结果对原告不利,原告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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