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南宁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拨付分支机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1年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均以A类通过年审。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三、南宁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材料
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设立申请
典当行股东会决议
财务审计报告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资金拨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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