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夫妻双方自行缔结的离婚协议,唯有符合该等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视为有效,然而,仅仅通过签署协议并不足以使得协议生效,仍然需要有进一步的行政手续,即双方向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协议方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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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理解,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属于一类型的附带条件生效之协议,且此种协议的生效与否完全取决于后续的离婚登记行为。
因此,若仅止于签署,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尚不足以确立其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