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相关的争议时,若牵涉到合同纷争,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所在区域或合同执行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倘若各方当事人曾签订有专属的管辖权协定,那么就需要依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进行处理。
此外,若此等争议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类合同纠纷范畴,通常会将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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