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届满是不是意味着权利人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不是意味着权利人丧失实体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返回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有哪些?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有: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还能主张权利吗?
诉讼时效届满还能主张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时,需要提供证据加以反驳,证明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如义务人曾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过自己的权利等。大家,要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会对诉讼时效主动适用,也就是说债务人在诉讼中不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借款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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