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许可,可以编撰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短篇作品,教科书中的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三)录音制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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