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保全文件一般是由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由人民银行确认。
债的保全,主要运用与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的保全属于法律制度。如果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发起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出具单位
一、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程序:
(一)改制企业领取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二)改制企业要求债权银行填报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三)改制企业退回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四)办理部门核查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情况;
(五)办理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
二、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时间:
(一)周一至周三为回收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时间;
(二)次周的周一至周二为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时间。
三、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法律依据:
《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33号)
四、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资产保全措施特征
一、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义。正确、及时地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执行仲裁裁决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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