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中村”改造的安置补偿如何计算,其过程是怎样的,“城中村”改造的安置补偿由被拆迁人和征收部门共同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2。区县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送、分割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应当停止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构筑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停止颁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停牌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需要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申请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补偿对象等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安置级别、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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