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商品房预购合同转让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7 15:24:47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转让,购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权利,还负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或揭银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偿还贷款的义务。

预购商品房能否为别人做担保???

市民小杨问:我在某小区预购的商品房能为别人做担保吗?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其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即房屋期权只能为购买该房屋的贷款担保,而不能为其他的任何债券进行担保,也同样不能为第三人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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