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受理
对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北京市人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二、复议范围
对以下人事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复议排除
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相关申诉。
四、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无论何种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姓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日期。
六、复议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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