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
1、去民政部门办理,
2、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故此,如果是外地人在北京显然是不能通过北京的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故此,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地人在北京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宋*峰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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