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
诈骗犯罪,除了在侵犯财产罪中规定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若干特殊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普通诈骗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主要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等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符合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这些特殊诈骗犯罪的构成时,不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根据其诈骗方法和对象依照特殊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想象的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的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应依其中规定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与其他各种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均以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各个量刑档次的依据。
如果撇开各种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不论,其中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档次中,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比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都要轻;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中,除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规定有死刑外,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主刑相同。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都应以相应的其他特殊诈骗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今后司法解释对各种特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假如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又低于其他各种或其中几种特殊诈骗罪,则对想象竞合犯形态究竟以何罪定罪处罚,应在对合同诈骗罪、与之竞合的其他特殊诈骗中与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相对应的法定刑进行比较后,才可决定。假如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较高,自然其法定刑相对就轻,对想象竞合犯自应认定构成其他特殊诈骗罪。
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
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现象不同,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
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这里的连续诈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同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也可以是先后针对多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行为人对其中各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诈骗,既可以是使用单一的诈骗方法、也可以是混合使用多种诈骗方法。
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当行为人的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最为可取的做法应是实行数罪并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
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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