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年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仍然需要接受惩处,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然而,即便如此,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警方会将此类涉案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中,一旦再次发现他们存在吸毒等不良行为,他们可能需面临强制戒毒的处理。在此,我给出以下解释和建议:
首先,如果涉及到两年前的吸毒行为,那么这并不应该被认为是应当受到我们严惩的罪行。毕竟,吸食毒品虽然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却并未达到犯罪程度。只要在半年之内该项违法行为并未得到公安机关的追责,我们便无法对其进行再度追究。
其次,涉及到被拘留的相关问题,关键在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只要不超出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追究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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