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可包括如下方面:
给予警告或公开通报批评,罚款并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与违法财务物资,暂时扣留相关的许可证件、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是吊销许可证照,同时还需要扣留违法企业的经营资格、责令其停止生产及营业活动,直至关闭企业、限制责任人员工作等多种间接手段。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需对涉事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施加行政拘留的惩戒,以此彰显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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