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交通、禁止交通等交通措施。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引导、限制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需要引导交通或者保护现场。引导是指疏散引导人员,车辆离开危险区域,堵塞道路等。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情况,规定部分车辆或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不得通行。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路段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通常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置限制或禁止通行的标志。有时候还会采取交警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和禁止交通的交通措施通常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措施。一旦道路交通状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撤销限制或禁止交通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复核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8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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