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同所有的合同一样,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申请撤销。
一、无效合同及其如何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6、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合同无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一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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