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小张和小李结婚已十多年,如今感情破裂,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小张和小李对一套房屋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几年前,小李的姑姑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子和侄媳。根据当时的政策要求,房本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小李姑姑为了让侄子小两口儿能够安心和睦地过日子,便决定将房本上的名字写为小张,赠与公证载明“将××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媳妇小张”。现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都请求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外,归夫妻所有。”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归夫妻共同所有。高律师认为,要确定房屋的归属,关键是要考察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提出是将房屋赠与小张个人。
该案中虽然在赠与公证中载明赠与对象是小张,房本上的名字写的也是小张,但是,这是基于当时房屋登记的政策规定以及小李姑姑想讨好其侄媳的目的。其本意是想将房屋赠与侄子、侄媳一家人,为其共同生活使用,这才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也与常理相符。所以,案件所涉及的赠与房屋既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得,且不存在除外情形,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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