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出资,特许权或有担保财产
立法者将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限制为三个要素:1。它具有货币价值,即可以用货币来估价;2;2.依法可以转让的;3.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具有明显的个人依附性,不得转让。其他股东和其他与公司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以这些不可转让的财产出资,显然是不利的,因此,贷款不能作为出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贷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没有禁止性规定。但《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它可以分为两种讨论。一是公司成立时债权能否作为出资。二是公司成立后,将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出资,俗称债转股。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中国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并对债转股持积极态度,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也被称为投资性房地产,这是公司法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可以是现金,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p>根据新《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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