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不起诉制度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时间:2023-07-14 04:00:14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起诉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不起诉是指具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汇票保证的制度是什么?

《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与本票的保证制度,由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信用,所以支票一般不使用保证制度。票据保证制度中,保证人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意在利用保证制度增加票据的信用度。

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未载事项的推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票据保证的限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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