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的出资是否为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不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的前提是,企业应当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应当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对企业进行投资。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投资收益分配的转化形式。自然人股东只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再投资。自然人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的,在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方可办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的手续,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20%。
相关知识: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相对简单,有助于防止非货币性资产的高估或低估,但股东需要立即动用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由于《公司法》对货币出资时间没有限制,因此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出资的期限,即:,他们可以先非货币出资,然后货币出资,反之亦然。第二,货币出资必须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上,非货币出资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出资额不得高于35%)是一个重大突破。非法货币投资规定货币投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之一。《公司法》对货币来源没有具体规定。即使现金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成立公司也有同样的效果。至于非法资金来源的责任,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利用非法资金设立公司,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非法所得的现金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究其原因,是这种非法货币投资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在他人行使追索权时,公司有返还义务。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整体安全,非法现金投资如果被认为是有效的,将使合法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不公平的。二是非法取得的现金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原因是:钱本身就是一种东西,持有就是所有权,不存在原所有人追还原钱的问题。因此,由其引发的责任基本上是债法的责任,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原币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同等数额的货币,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非法接受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个人利益,而且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以及其他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以及非法取得原币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在司法领域。但是,由于所涉及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并不具体,法律有必要维护其稳定性,即协会一旦成立,就不能随意解散。
第三,从折衷的角度,要区分非法获取资金的手段和动机,甚至要考虑获取现金的人是否与对方有善意。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