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众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情况如下: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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