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与步骤
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独有的一种保全形式。由于船舶本身价值较大,扣押船舶还会导致巨额的船期损失。为了保护船舶经营者,法律对扣押船舶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
一、只有法定的海事请求才可以申请扣船。
这些海事请求包括: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二、可以扣什么船?
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的船舶可以分为两种,当事船舶与当事船舶的姊妹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可以申请扣押的姊妹船,必须是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同时,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三、如何申请?
(一)扣押船舶的申请要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事项、申请理由、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与申请书一同提供的还有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
(三)应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四、船舶扣押期限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只有在申请人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的情况下,扣押船舶期限才允许超过三十日。
三十日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仍不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可以向实施扣押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但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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