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放宽:
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
2、继父或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
3、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不满30周岁;
5、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6、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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